關於中心

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
一、本要點依學生輔導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應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;其任務如下:
(一)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各款任務。
(二)整合、協調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(包括附設之國民中學、國民小學或國中部、國小部,以下簡稱學校)學生輔導相關業務。
(三)統籌及規劃本法第十一條專任專業輔導人員(以下簡稱輔導人員)之訓練及督導。
(四)建置學生輔導資訊網站及跨專業合作之溝通平台。
(五)其他本部交辦事項。
三、本中心設工作小組,推動運作本中心各項任務,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本部國教署)署長兼任;一人為副召集人,由本部國教署副署長兼任;一人為執行秘書,由本部國教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兼任;其餘委員,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(派)兼之:
(一)輔導及諮商領域專家學者二人至三人。
(二)學校輔導及相關人員代表二人至五人。
(三)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三人至五人。
(四)本部國教署業務相關主管三人至五人。
前項委員,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但機關、學校代表擔任之委員,應隨其本職進退。
第一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,得予補聘;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。但出缺之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,未滿三個月者,不予補聘。
工作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工作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委員會議。
四、本部國教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,得委由學校處理,並由該校校長兼任中心主任。
本中心得置秘書一人,由中心主任遴聘學校輔導教師、輔導人員或具輔導專長之教師兼任,協助中心主任執行各項業務。
五、本中心得依業務需要,設行政規劃與管理組、研究發展組及諮商輔導組三組,各組應辦理工作如下:
(一)行政規劃與管理組:
1.規劃、執行及整合運用各項行政資源,以推動本中心業務。
2.建置本部學生輔導資訊網站及跨專業合作之溝通平台。
3.彙整個案系統資料及資訊管理。
(二)研究發展組:
1.辦理輔導教師相關研習與輔導人員在職進修及研習。
2.協助學校輔導教師研究發展及成效評估。
(三)諮商輔導組:
1.推展學校輔導人員及專業督導業務。
2.執行諮商輔導及個案處遇相關業務。
3.支援重大學校危機事件之處遇及後續輔導。
六、學校轉介學生至本中心前,應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進行評估。
經學校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之學生,其介入性輔導進行至少五次以上且提供相關紀錄,並經學校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有必要者,始得轉介至本中心。但遇有緊急個案,得於學校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後,逕予轉介。    
七、本中心處理學校轉介之處遇性輔導個案,以提供八次諮商、諮詢服務為原則。但有特殊狀況者,得經本中心評估會議同意增加服務次數,總次數最多十六次。
本中心應協助學校提供前項個案之學生適宜之評估及協助,並視需要建議學校再導入其他教育、醫療、衛生、社政、警政、民政或勞政等資源,尋求妥適協助;必要時,請學校轉介至相關機關(構),並整合與其他機關(構)之資源。
八、本中心得依學生之特殊需求,聘請下列人員,協助處理個案學生之心理輔導或諮商工作:
(一)外聘學者專家、具督導資格之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協助個案或團體督導。
(二)外聘學者專家、精神科醫師、心理師、社會工作師或特殊教育人員協助處理個案。
(三)外聘現職或退休教育、心理、社工、輔導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義務輔導人員。
聘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所需費用,得比照本部國教署補助直轄市縣(市)政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要點之經費補助基準表支給。
九、本中心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,並得考量年度預算及參照心理師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,設行政辦公室、會議室、檔案室、心理諮商室及團體諮商室等,及配置相關設備。
十、本中心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,非依法律規定,不得對外公開。
十一、本中心所需經費,由本部國教署年度相關經費支應。